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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保98号

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衡水特安莱家具市场有限公司、衡水道昂工业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特安莱家具市场有限公司,衡水道昂工业有限公司,郑安良,刘志燕,黎胜宽,谷文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9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新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学利,董事长。被执行人衡水特安莱家具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榕花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郑安良,董事长。被执行人衡水道昂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榕花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黎胜宽,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安良。被执行人刘志燕。被执行人黎胜宽。被执行人谷文君。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特安莱家具市场有限公司、衡水道昂工业有限公司、郑安良、刘志燕、黎胜宽、谷文君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81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银行存款、土地及房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