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139号申请保全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支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迎宾大道西3号东方广场B区一、二楼。
负责人:杨保光,系该行行长。被保全人:梁展雄,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绿茵豪苑高尔夫*号华府*幢1503,公民身份号码4407111979********。被保全人:梁锦荣,男,195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一路**号-116F,公民身份号码4407011950********。被保全人:陈秀云,女,195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一路**号-116F,公民身份号码4407011951********。被保全人:梁慧卿,女,195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农林横路**号502,公民身份号码4407011952********。被保全人:江门市蓬江区华兴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华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梁展雄。申请保全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支行与被保全人梁展雄、梁锦荣、陈秀云、梁慧卿、江门市蓬江区华兴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支行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梁展雄、梁锦荣、陈秀云、梁慧卿、江门市蓬江区华兴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价值350万元的财产。申请保全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支行为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信用担保。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6)粤0703财保23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保全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财保23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在人民币350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梁展雄、梁锦荣、陈秀云、梁慧卿、江门市蓬江区华兴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洪荣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诗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