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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553号

贾明虎与陈振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8-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贾明虎,陈振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553号原告贾明虎,男,1985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振邦,男,1981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代表人高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晗,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明虎与被告陈振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明虎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明虎因要求继续治疗,故申请撤诉,本院依法照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明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明虎承担。

审判员  于光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月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