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民申2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万明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海花
原审
原告:刘玉珍再审申请人崔建生因与被申请人刘万明、原审原告崔海花、刘玉珍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崔建生不服宣化区人民法院(2013)宣区民初字第269号及本院(2013)张民终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争议的房屋是其母亲梁正荣所建,应当是梁正荣所留遗产,处于共有状态。正是由于该争议房屋一直处于共有状态,在没有依法分割之前,房屋登记机关是不接受任何一方进行产权变更的。到目前为止,被申请人刘万明在观后村既无房产也无宅基地,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被争议房产应当处于共有状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的座落于张家口市宣化区杨公祠井家巷12号建筑面积为84平方米北房三间系刘万明在刘海死亡后拆除原三间北房后重建的,并非是原建筑面积为47.9平方米的北房三间,原标的物已经灭失。在原标的物灭失前,再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并未主张权利,刘万明拆除旧房建新房时,梁正荣生前对原属于自己的房产亦未提出异议,现诉争建筑面积84平方米的房屋虽然登记在刘海名下,但并不是刘海与梁正荣生前的遗产,亦非处于共有状态的财产。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故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崔建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崔建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淑君
审判员 刘亚峰
审判员 焦 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牛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