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终6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富强,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茌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茌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小伟,女,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景宁畲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林梅峰,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明溪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明溪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正虎,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道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佳,女,199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日星,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松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松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小伟、林梅峰、黄正虎、王佳、邢富强、周日星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杭江刑初字第840号刑事判决,判决:
一、被告人陈小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被告人林梅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三、被告人黄正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四、被告人王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
五、被告人邢富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六、被告人周日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七、现暂扣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及电脑、手机等财物,均予以赔偿被害人损失;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给各被害人。
被告人邢富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邢富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邢富强等6人诈骗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对邢富强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邢富强撤回上诉���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5)杭江刑初字第8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安定
审 判 员 胡 荣
代理
审判员 闫诗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纾仪?PAGE??PAGE?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