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0536号
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耿耿,洪鹏,该银行职员。
被告:陈开堤。
被告:许美。
被告:项文勣。
被告:张菽官。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开堤、许美女、项文勣、张菽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金梦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方少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