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424-1号申请执行人李原,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王兆峰,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北一路7号4-1-10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新证经103号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王兆峰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北一路136号住宅楼2栋6层1单元602室房屋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全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飞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