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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执424-1号

李原与王兆峰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原,王兆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424-1号申请执行人李原,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王兆峰,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北一路7号4-1-10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新证经103号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王兆峰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北一路136号住宅楼2栋6层1单元602室房屋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全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飞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