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常执非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常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洪冬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衢常行审字第0017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洪冬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洪冬英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洪冬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洪冬英(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70的存款人民币51156.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 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岚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