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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4民初324号

刘财与孙立新、李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5-21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财,孙立新,李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324号原告刘财,男,1983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被告孙立新,男,27岁,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被告李欢,女,24岁,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财诉被告孙立新、李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财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财负担。

审判员  于志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春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