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208号原告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住所地长春市硅谷大街429号。法定代表人崔军,院长。委托代理人张军勇,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3050号。法定代表人栾立明,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与被告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尔航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岳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