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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2049号

(2015)黄商初字第2049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诉被告毕银杰、李瑞娥、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毕银杰,李瑞娥,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204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住所地xx。负责人薛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德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银杰,男,xx出生,汉族,住址xx。被告李瑞娥,女,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x。被告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xx。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诉被告毕银杰、李瑞娥、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7元,免于收取(原告已预缴1347,退还1347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晓玲

审判员  赵玉京

审判员  吕莉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