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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莲民执字第1088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刘俊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刘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丽莲民执字第10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被执行人刘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莲民初字第84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俊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刘俊(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21的存款人民币1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云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蓝天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