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3民初113号
原告:钟某。
被告:刘某甲。
原告钟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谭谦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某诉称:本人与被告于××××年××月经网络认识,在被告的催促下,未告知家人的情况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取名刘某乙,现年一岁6个月大,由于双方婚前接触少,又是隐婚,互相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中发现性格和生活方式差异很大。而且双方缺乏共同语言,也很少沟通,因本人工作的特殊性,被告不但不予理解和支持,还要求我辞退工作在家带孩子,本人无法接受。同时被告无家庭责任感,对孩子和本人漠不关心。时常外出打牌夜不归宿。为此常常发生争吵,长此以往夫妻感情逐渐疏远破裂,至今已分居一年,此外,因孩子抚养去处及费用,多次与其争吵甚至动手打架,后决定由本人父母抚养,被告给每月1000至1500元的费用。现孩子刘某乙仍在本人父母家中抚养。被告一次都未给其承诺的费用,迄今为止在本人的多次催促下仍然拒给。本人与被告已毫无感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所以本人要求与被告离婚,以解除双方的痛苦。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某乙由原告抚养;3、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刘某乙成年。
被告刘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要求离婚后小孩归她,这是不可能的。为了小孩的成长,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起诉我的理由很多都不是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自行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刘某乙。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此后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和交流,为此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
原告遂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之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都应当珍惜共同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和睦相处,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家庭的稳定。
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并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多从对方的角度去考虑,多进行沟通交流,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因此,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可以挽回的。综上,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院不能据此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钟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
二、驳回原告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谭谦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潘仝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