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215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号。
法定代表人:何金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朝辉,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键,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北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人兴支路***号1-5-2。
法定代表人:吕树云,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北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航港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园区宝石路***号。
负责人:李波,该经营部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波。
委托代理人:张玖琳,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
第三人:牟庆。再审申请人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电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北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公司)、重庆北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航港经营部(以下简称北新公司航港经营部)、李波及一审第三人牟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三峡电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峡电缆公司举示的证据足以证明李波收购了牟庆出售的赃物,而二审法院错误地采用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审理本案,未全面、客观审查证��,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了牟庆在被指控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中的庭审笔录,但未对该笔录进行质证,二审法院虽然询问三峡电缆公司对该笔录的意见,但在二审判决中未作评述。(三)三峡电缆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调取牟庆犯合同诈骗罪一案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二审法院未依法准许是错误的。(四)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三峡电缆公司在权利未得到救济的情况下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李波等侵权人应当将收购的赃物返还三峡电缆公司。(五)牟庆是本案能否认定李波构成侵权的关键人物,二审法院未传唤其到庭参加诉讼,违反法定程序缺席判决。三峡电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波、北新公司及北新公司航港经营部是否应当向三峡电缆公司返还涉案电���线或照价赔偿的问题。经审查,牟庆实施合同诈骗行为骗取了三峡电缆公司价值247812元的电缆线,导致三峡电缆公司受到经济损失。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牟庆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中,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法刑初字第1215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查明了牟庆私刻重庆纭梦制衣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并持该印章与三峡电缆公司签订合同,骗取三峡电缆公司价值247812元的电缆线,牟庆只支付三峡电缆公司3万元货款等事实,判决牟庆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并责令牟庆退赔三峡电缆公司被骗货款217812元。该案中,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提交了李波作为证人作出的证言,李波作证称其开办北新公司,且其曾收购三峡电缆公司的新电缆线。上述判决生效后,三峡电缆公司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牟庆无财产可供执行,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法执快字第0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待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三峡电缆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三峡电缆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李波、北新公司及北新公司航港经营部应当返还价值247812元的电缆线,不能返还的,应照价赔偿。本案中,三峡电缆公司提供的证据及一审法院调取的牟庆被指控犯合同诈骗罪一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能够证明李波曾收购三峡电缆公司的新电缆线、牟庆亦出售过从三峡电缆公司骗取的电缆线的事实,但不足以证明李波收购电缆线的对象为牟庆以及李波收购了牟庆骗取的全部电缆线,并且牟庆已向三峡电缆公司支付了3万元货款,已生效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2)南法刑初字第121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牟庆退赔三峡电缆公司货款217812元,即生效刑事判决已明确牟庆应退��三峡电缆公司因提供电缆线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故三峡电缆公司在其经济损失已有生效刑事判决判令牟庆全部退赔的情况下,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李波、北新公司及北新公司航港经营部返还全部电缆线或照价赔偿,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同时,二审法院在牟庆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采取询问三峡电缆公司等当事人的方式审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且三峡电缆公司在二审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牟庆犯合同诈骗罪一案相关材料等证据于法无据,故三峡电缆公司关于二审法院未经传票传唤牟庆而缺席判决,且对三峡电缆公司调取证据的申请未依法准许不当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三峡电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春晓
代理
审判员 何云海
代理
审判员 陈福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