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107��原告陈某,女,汉族,1991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告钟某,男,汉族,1989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雯静 更多数据:
原告陈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107��原告陈某,女,汉族,1991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告钟某,男,汉族,1989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雯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