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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恢字第00026号

王锡华申请东昌区江东乡人民政府人事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锡华,东昌区江东乡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王锡华。被执行人东昌区江东乡人民政府。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王锡华申请东昌区江东乡人民政府人事争议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东执122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东昌区江东乡人民政府应支付申请人王锡华案款43412.0元,承担执行费550.0元。现因被执行人东昌区江东乡人民政府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东执恢字第000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国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宫耀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