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390号申请人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欧阳湘波,总经理。被执行人朱旋昌,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231,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作出的(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旋昌(公民身份号码××)在交通银行珠海斗门支行4449XXXX账户存款454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陈加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