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工行天台支行被执行人施伟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台天商初字第0040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施伟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施伟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施伟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施伟伟(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42的存款人民币4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厉忠委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