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遂民执字第443号申请人魏红生,男,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王保华,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遂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让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2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协议履行,申请人魏红生同意对本案暂缓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遂民执字第4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学军执行员 石华峰执行员 宋 涛二〇一六日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二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