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297号
原告:王德厚。
被告:黄有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厚诉被告黄有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厚撤回起诉。诉讼费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谷郁
王德厚与黄有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297号
原告:王德厚。
被告:黄有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厚诉被告黄有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厚撤回起诉。诉讼费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谷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