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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民初297号

王德厚与黄有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王德厚,黄有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297号

原告:王德厚。

被告:黄有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厚诉被告黄有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厚撤回起诉。诉讼费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谷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