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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3执恢29号

夏翠芬与周庆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翠芬,周庆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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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3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夏翠芬,女。被执行人周庆康,男。申请执行人夏翠芬与被执行人周庆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9日作出的(2004)通民一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04年7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夏翠芬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庆康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夏翠芬死亡赔偿金等费共计人民币161596.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60元、执行费900元、实支费2080元,合计执行标的168836.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庆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夏翠芬于2016年2月17日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通海县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申请一次性救助人民币34709元结案,救助金到位,申请执行人夏翠芬自愿放弃剩余债权并息诉罢访。现国家司法救助金34709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夏翠芬,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通民一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海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期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