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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0105民初3070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孟倩、侯伟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孟倩,侯伟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0105民初307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婵娟,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地,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倩,女,汉族,1980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侯伟峰,男,汉族,1978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孟倩、侯伟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 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