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0105民初307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婵娟,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地,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倩,女,汉族,1980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侯伟峰,男,汉族,1978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孟倩、侯伟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 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