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5民初144号
原告:邓新荣。
被告:于端礼。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新荣诉被告于端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新荣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
本院认为,原告邓新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8元,由原告邓新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史秀疆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
原告邓新荣诉被告于端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5民初144号
原告:邓新荣。
被告:于端礼。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新荣诉被告于端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新荣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
本院认为,原告邓新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8元,由原告邓新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史秀疆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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