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96号申请执行人张庆华,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300号凯瑞国际广场4层。组织机构代码75268742-3。负责人王雷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商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117191.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光纯
审判员 刘善福
审判员 胡新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国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