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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3021号

翁国平与司牧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翁国平,司牧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021号申请执行人翁国平。被执行人司牧原。翁国平申请执行司牧原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883333元,执行费人民币11233元。本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的(2012)杭江商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翁国平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302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

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

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杜学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