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6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被执行人华天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0125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华天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华天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华天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华天明(证件号码:)在宁波农业银行的62×××12的存款人民币2053733.3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莫建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强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