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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397号

许敬玺与道口铺街道办事处道口铺村民委员会第一生产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许敬玺,道口铺街道办事处道口铺村民委员会第一生产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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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397号原告许敬玺,男,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李倩(系原告的母亲),女,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延青,东昌法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道口铺街道办事处道口铺村民委员会第一生产小组,住所地聊城市道口铺街道办事处道口铺村。负责人王小峰,组长。委托代理人麻丽娜,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许敬玺与被告道口铺街道办事处道口铺村民委员会第一生产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敬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敬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龙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