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5民初16号原告何某甲,女。委托代理人叶敬东,男,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何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诉被告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以双方已于民政部门自行办理离婚手续,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办理离婚手续,纠纷已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何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毛凯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