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5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大成广场4门8门。负责人余静波,行长。被执行人刘积慧,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自由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05681号,已向被执行人刘积慧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刘积慧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积慧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积慧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积慧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积慧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刘积慧财产以人民币218420.61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 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爱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