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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2民初70号

魏东锋与邢勇琪、林玉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东锋,邢勇琪,林玉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2民初70号原告魏东锋。委托代理人吴奕练,林凡凯,分别是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被告邢勇琪。被告林玉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东锋与被告邢勇琪、林玉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东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89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共人民币11589元,由原告魏东锋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林楚雄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郑子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