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2243号
原告:胡怀周,男,生于1962年11月4日,汉族。
被告:王运林,男,生于1970年2月17日。
原告胡怀周诉被告王运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怀周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胡怀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怀周撤回对被告王运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由原告胡怀周承担。
审判员 王少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