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02民初17号

王少元与丽水市远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少元,丽水市远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17号

原告:王少元。

被告:丽水市远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瑾。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元与被告丽水市远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少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跃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谢建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