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82执148号

界首市新天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绿达食品有限公司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界首市天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绿达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天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绿达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界首市天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安绿达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民二终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 琪

审 判 员  张贵强

代理

审判员  王献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丽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