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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终372号

无锡市航新热工仪表厂与江阴西冶机械制造维修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西冶机械制造维修有限公司,无锡市航新热工仪表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3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西冶机械制造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夏港镇三联村。法定代表人沈荣兴,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航新热工仪表厂,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南丰工业园B区南新二路**号。投资人袁斌,该厂厂长。江阴西冶机械制造维修有限公司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0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利娜

审 判 员  费益君

代理

审判员  包梦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