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3刑初66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扬凯,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扬凯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阿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扬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贩卖毒品2015年2月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林扬凯在漳浦县杜浔镇“168KTV”门口,将1.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卖给王某甲,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扬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林扬凯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关于抓获被告人林扬凯的经过证明、漳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林扬凯的犯罪前科材料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王某甲、陈某、王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盗窃2014年11月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林扬凯驾驶租赁的闽E号轿车,窜到漳浦县沙西镇高林村李某乙家附近,翻墙进入李某乙家中进行盗窃,未盗得财物,后在爬墙出来时被群众发现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扬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甲、卢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现场平面图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扬凯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克;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法,入户窃取公民的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其中,盗窃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扬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林扬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扬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扬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姚国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雪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