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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字第292-1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支行与漳州金鑫辉包装有限公司、漳州富亿纸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支行,漳州金鑫辉包装有限公司,漳州富亿纸品有限公司,郑良辉,刘婵凤,福建宏邦电子有限公司,林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29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支行,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负责人林伟杰,行长。委托代理人沈光华,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世鸿,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漳州金鑫辉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法定代表人林长水,董事长。被执行人漳州富亿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法定代表人林长水,董事长。被执行人郑良辉,男,195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刘婵凤,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福建宏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金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益结,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志强,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漳州金鑫辉包装有限公司、漳州富亿纸品有限公司、郑良辉、刘婵凤、福建宏邦电子有限公司、林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漳民初字第108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漳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维文

审判员  江杨萍

审判员  戴 旭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丽苹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