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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3民初324号

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彭水店与曾庆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彭水店,曾庆方

裁判文书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324号原告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彭水店,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138号金山广场C栋负一楼、负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331633689R。代表人毛晓青,该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佳,女,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彭水店百货部经理,(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曾庆方,女,1968年11月24日出生,苗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袁伟,重庆欣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镕,重庆欣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彭水店与被告曾庆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1月19日书面通知原告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彭水店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600元,期间届满后原告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彭水店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泷

代理

审判员  谢春燕

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甘小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