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22刑初6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美才,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文盲,农民,住陆川县温泉镇东山村丫江口队*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美才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美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吕美才在陆川县温泉镇九洲市场大东鞋店门口,盗窃了陈秋利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后销赃给陈伟新,得款人民币350元。破案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并返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17元。2、2015年10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吕美才在陆川县城“天豪宾馆”对面的“天脉”保健店门口,盗窃了黄丽坚的一辆立马牌电动车,后销赃给陈伟新,得款人民币300元。破案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并返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87元。3、2015年10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吕美才在陆川县城九洲市场对面的“柳州螺蛳粉”店门口,盗窃了温永鹏的的一辆上海申佳牌电动车。破案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并返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56元。综上所述,被告人吕美才实施盗窃三次,盗窃电动车三辆,价值人民币476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美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美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美才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另查明:1、2015年10月20日晚,陆川县公安局便衣大队在陆川县第二小学对面路段巡逻时,发现被告人吕美才驾驶一辆电动车形迹可疑,便对其当场盘问。被告人吕美才供述其所驾驶电动车是当晚在陆川县九洲市场对面的“柳州螺蛳粉”店门口所盗得的电动车,同时供述了本案另两起盗窃电动车的事实。2、被告人吕美才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陈秋利、黄丽坚、温永鹏的陈述、证人陈伟新的证言、鉴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和照片、提取笔录、被盗电动车证件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吕美才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美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美才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吕美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吕美才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同种较重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吕美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缴纳罚金期限为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李 恒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谭雪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