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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0007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亿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作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亿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谢作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0007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亿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迎宾大道1988号1-2108。法定代表人欧冬梅,董事长。被执行人谢作来。申请执行人天津亿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作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4)二中民一初字第0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作来欠款本金500万元及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作来应支付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9478元,执行费60510元,律师费117500元;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谢作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中华

审判员  戴建勇

审判员  彭建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守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