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1176号
原告:张彦词,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刘祥,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李燕,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系被告刘祥之妻,其它基本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词诉被告刘祥、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彦词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彦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彦词负担。
审判员 黄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隗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