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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1176号

张彦词与刘祥、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彦词,刘祥,李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1176号

原告:张彦词,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刘祥,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李燕,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系被告刘祥之妻,其它基本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词诉被告刘祥、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彦词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彦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彦词负担。

审判员  黄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隗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