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行诉申字第00100号

高学春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高学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诉申字第0010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高学春。高学春诉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以下简称新北公安分局)不履行公安行政职责一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常行诉终字第81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学春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高学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起再审。

审 判 长  葛晓燕

代理

审判员  潘四海

代理

审判员  朱慧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见习

书记员  汪明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