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223号
原告:李德强,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11日,住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四川百信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剑南路店,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附16号启明星商厦1幢1楼号。
负责人:陈俊华。
原告李德强与被告四川百信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剑南路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德强承担。
审判员 刘 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焰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