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2执412号

罗亚芬与张龙飞、陈利平、陈利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亚芬,张龙飞、陈利平,陈利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罗亚芬。

委托代理人:杨晓东。

委托代理人:马华军。

被执行人:张龙飞、陈利平。

被执行人:陈利平,女,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桥头镇上林湖村新桥4队新吴路5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608226466。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执412号罗亚芬诉张龙飞、陈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龙飞、陈利平应归还罗亚芬4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650.00元、执行费5900.00元。现本院正在另案依法处理被执行人张龙飞、陈利平所有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4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待本院依法处理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旭  强

审判员 莫  建  江

审判员 徐  人  卫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单泓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