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1保执字12-1号申请执行人董学军,男。被执行人刘季豪,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1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裁定,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季豪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年2月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按协议履行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1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彦亮
审 判 员 冯华斌
代理
审判员 张勇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伍丽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