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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1保执字12-1号

董学军申请刘季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学军,刘季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1保执字12-1号申请执行人董学军,男。被执行人刘季豪,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1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裁定,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季豪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年2月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按协议履行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1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彦亮

审 判 员  冯华斌

代理

审判员  张勇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伍丽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