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王金海,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莱阳市人,现住莱阳市。原审被告山东省莱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莱西市滨河路*号。原审原告王金海与原审被告山东省莱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246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审判程序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曹 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