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757号
申请执行人:胡洪云,男。
被执行人:王晓江,男。关于胡洪云申请执行王晓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洪云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51条、第52条、第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晓江银行账户存款249996元或查封、扣押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钟 鸽执行员 贾文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毛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