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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757号

胡洪云申请执行王晓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2-01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洪云,王晓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757号

申请执行人:胡洪云,男。

被执行人:王晓江,男。关于胡洪云申请执行王晓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洪云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51条、第52条、第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晓江银行账户存款249996元或查封、扣押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钟 鸽执行员  贾文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毛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