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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229号

阚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阚某,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29号

原告:阚某,女,1969年5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谢某,男,汉族,1969年11月18日,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阚某与谢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阚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阚某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阚某承担。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芳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