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二终字第00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振胜,男,194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俊山,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金喜,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兴瑞,女,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系胡金喜嫂子。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吕新如,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振胜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民初字第01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振胜的委托代理人史俊山,被上诉人胡金喜及胡金喜、杨兴瑞的委托代理人吕新如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民初字第015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美荣
审判员 郑志宏
审判员 明建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汉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