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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二终字第00633号

胡金喜、杨兴瑞等与胡振胜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胡振胜,胡金喜,杨兴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二终字第00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振胜,男,194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俊山,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金喜,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兴瑞,女,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系胡金喜嫂子。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吕新如,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振胜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民初字第01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振胜的委托代理人史俊山,被上诉人胡金喜及胡金喜、杨兴瑞的委托代理人吕新如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民初字第015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美荣

审判员  郑志宏

审判员  明建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汉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