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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初字第8883号

董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董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8883号

原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兆刚,青岛黄岛大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德俊,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涛

审 判 员  张美灵

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优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