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8883号
原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兆刚,青岛黄岛大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德俊,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涛
审 判 员 张美灵
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优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