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00868号原告淮安市清浦区和平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清浦区和平镇某某村。法定代表人左某某,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齐林建,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利国,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秦福海,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市清浦区和平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左某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淮安市清浦区和平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左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新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